用爱和责任让生活充满“诗意”
美食 2025-04-05 16:17:58 510 0
[8]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109页。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表述,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1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州市天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则应多谈点主义,少研究些‘问题,注重宪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学实践的指导,实践宪法学控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不沉迷于研究本不属于公法学的问题。规划的实现往往需要动用各方面的资源,尤其是需要政府作出财政上的安排,客观实际也可能出现变动,从而造成实质上不可能实现。具有法定效力、内容明确、与个人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低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权实现工具,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可提起给付类诉讼。[27]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8页。[31]陈静:《论行政权扩张与控制的合理尺度——从政府指导房价谈起》,《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另一类是不体现为数字,但具有确定性内容的事项,如全国规划中的实施艾滋病防治、肺结核防治、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贫困人群白内障复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2.概括的给付判决所谓概括的给付判决,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那些还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余地的案件,判决行政主体要做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法院并不指明具体给付内容。[26]制裁的轻重作为隐性成本与所获得效益的比较已经不是经济学上纯粹的成本效益的比较了,这种比较借助经济学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同样可以说明社会普遍性的问题,就如同经济学家基于其假设的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映一样能得出有用的结论,借助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结论同样有用。
[25]参见前注[12],宋公德著书,第295页。第一块内容的信息是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的,这是由信息主体的性质所决定的。所以,基于其利益的考量,政府对信息的提供是被动和有限的。通过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新的角度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经济学理论基础,并从崭新的角度了解政府公开信息的难点,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的认识,树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信念。
它不是一种教条,而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器官、一种思维的技巧。总体上说,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是必须由政府来生产的,同时,如果把信息分为私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在法律技术上,也是可以界定产权的。
政府经营灯塔固然是灯塔的公共产品特性所决定,但是,政府就能必然高效率的经营么?事实并不如此,人们发现,政府经营的作为公共产品的灯塔总是存在维护不善,管理不良等问题。当企业或人们向其他人施加损害或利益,而又不向这些人支付应有的代价或收取应有的报酬时,就出现了外部效果(或溢出效应)。同时,基于政府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提供信息都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提供信息的效率如何,需要制度的保障。同时,公共物品的存在也会导致市场失灵,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灯塔问题。
私有产权界定的最大意义在于能有效地克服外部性,为产权主体的行为选择提供稳定的预期,从而引导和激励人们最大限度地利用自身的知识和已有的外在资源,创造更多的效用。另外,对于正义,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解释。那么,谁应该承担制定制度这一重任呢?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即政府为什么要存在?从经济的角度考量,政府之所以存在,节约交易成本是其最重要的原因。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
由于信息的特性,特别是很多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提供这部分信息的义务。这里,我们所研究的是对政府的法律制裁与政府相应的行为反映的关系问题,并不谈及正义性的问题。
关于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会不由自主地考虑交易成本问题。[14]那么,针对政府信息,利益集团或私人个体是怎样与政府钱权交易获得租金的呢?很简单,他们通过政府获取必要的信息就是钱权交易的一种结果。
政府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要受到制裁,同样,政府公开其不应该公开的信息也要受到制裁,并且更为严格。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制定并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节约信息成本,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再次,制度如果不够严谨,寻租与设租的可能性仍然会存在。政府所作的应是完善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政府监管下的私人经营是可行的,不仅能够解决好私人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同时,又可以解决政府经营低效问题。制裁制度是影响理性人选择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正是制裁制度的存在,理性人的行为才会就像经济学家所假设的,即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映一样,最终决定人们的行为方式。信息具有的特点决定它是生产成本很高而传输成本很低的公共产品。
事实上,一旦生产者将信息卖给买者,买者将成为最初生产者的一个潜在竞争者。灯塔的业务最后由谁经营呢?政府出面经营。
[28]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33页。【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由于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却相对较少,所以消费者希望成为信息的搭便车者,这就意味着需要政府在信息市场上进行干预以增加所生产的信息数量。事实上,缘于政府内部已有的严格监督制度,政府制定针对政府本身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不仅同样会解决政府低效问题,而且,会为公共物品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基础。
基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一)关于交易成本在法律生活中,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仅仅这样理解政府信息公开还是远远不够的,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予以经济分析有助于更好的理解这一制度。经济人[6]假设说明自然人是具有利己倾向的,事实上,并非只有普通公民或经济人的行为具有利己倾向,政府官员及其组成的政府机构虽然具有谋求公共利益的职责和意愿,但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有着自身利益,政府决策不可能完全超越这种利益。
那么,既然交易费用与制度的作用是紧密相关的,我们就需要制定制度,促成有序的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努力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至少要使社会总体利益不因交易而受损。[9]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109页。
所以,没有一定的信息支持,搜寻信息的成本就会很高,没有一定的信息的支持,讨价还价就有可能无休止,甚至达不成协议。[4]前注[3],[美]理查德·A·波斯纳书,第31页。
同时,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往往是通过市场主体的二次运用而体现其经济价值的,所以,其所可能带来的市场失灵是非常间接的。一般而言,例外信息大多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一旦公开,就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制裁措施更为严厉。
[17]主流经济学家在分析基本经济概念时只字不提交易成本,[18]而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第二,显性的成本与显性的效益的比较(对甲),隐性的成本与显性的效益的比较(对甲),显性的成本与隐性的效益的比较(对乙)。王勇,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教研室。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具体分析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这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生产与提供的经济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政府不公开信息的制裁的分析等基本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或者说节约交易成本,政府公开必要的信息是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的要求。对于例外信息而言,制裁制度更显其重要性了。
例外信息是指政府不得公开的信息。政府及其官员也在考虑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利用行政机会主义谋取利益。
政府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对乙来说,一旦甲不能确保信息封闭,寻找信息的成本反而就会徒然增大。